为了规范县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请示和报告有关事项,近日,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《县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请示报告暂行办法》。
办法对县区纪委监委应该请示和报告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县区纪委监委对市纪委监委督办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、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,办理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、当事人处于重要岗位或疑难复杂的,办理的当事人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等重要事项,必须向市纪委监委书面请示;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、对市纪委监委转办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和办理结果等重要事项,必须向市纪委监委书面报告。
办法同时还规定了请示和报告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时限。对县区纪委监委请示的事项,由市纪委监察委办理部门提出批复意见,征求市纪委监察委主要领导、副书记(副主任)、常委(委员)意见。若无变更意见的,于15日内作出批复。若有变更意见,提交市纪委常委会(监察委委务会)讨论决定,于30日内作出批复;县区纪委监委报告的事项,参照请示事项办理程序,如无不同意见,送市纪委监察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,如有不同意见,经上述领导研究后,责成县区纪委监察委重新上报。
通过办法的施行,将使请示报告有章可循、有规可依,防止报告请示过程中出现上交矛盾、推卸责任和答复不及时、办理不规范的问题发生。(供稿:甘友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