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渭源县纪委监委机关文印工作规定
        日期:2020-12-03       分享+

第一条  为加强纪委监委机关文印工作管理,提高文印质量水平,优质高效服务机关工作,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机关文印工作由各室组具体承担各自文印工作,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审核。

第三条  印制公文必须确保质量。文印材料的版式应严格按照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〔201214号)和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(GB/T 9704-2012)相关规定,做到制作标准、格式规范、印制美观、装订整齐。

第四条  印制公文必须确保时效。文印工作根据纪委监委领导和机关室组要求,按时限要求办理。复印件当日完成,紧急件随到随印,其他文件和文印材料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第五条  印制密级文件应严格管理。复制机密级、秘密级文件,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,对每份复制材料打码编号登记。

第六条  确需到县保密机关指定的其他文印中心印制的材料,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,室组负责人审核,由承办室组送文印中心印制。交付文印中心印制的文件材料,均由承办室组负责校对。

第七条  文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印制涉密材料应当符合保密要求,文印材料的弃用件必须按规定销毁,防止失泄密事故的发生。

第八条  文印人员应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,保持文印环境整洁,设备正常运转,保证机关文印工作有效运行。

第九条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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