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文印工作管理,提高文印质量水平,优质高效服务机关工作,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机关文印工作由各室组具体承担各自文印工作,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审核。
第三条 印制公文必须确保质量。文印材料的版式应严格按照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〔2012〕14号)和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(GB/T 9704-2012)相关规定,做到制作标准、格式规范、印制美观、装订整齐。
第四条 印制公文必须确保时效。文印工作根据县纪委监委领导和机关室组要求,按时限要求办理。复印件当日完成,紧急件随到随印,其他文件和文印材料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第五条 印制密级文件应严格管理。复制机密级、秘密级文件,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,对每份复制材料打码编号登记。
第六条 确需到县保密机关指定的其他文印中心印制的材料,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,室组负责人审核,由承办室组送文印中心印制。交付文印中心印制的文件材料,均由承办室组负责校对。
第七条 文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印制涉密材料应当符合保密要求,文印材料的弃用件必须按规定销毁,防止失泄密事故的发生。
第八条 文印人员应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,保持文印环境整洁,设备正常运转,保证机关文印工作有效运行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