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,实行派车单制度。用车时须事先填制派车单,经用车人员、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派车,不得私自通知司机出车。
第二条 车辆修理或购置有关材料,由司机作出计划,办公室审核登记,办公室主任、分管领导审核,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,司机不得擅自修理或购置。车辆修理更换的重要部件须交回单位。
第三条 办公室按百公里耗油对车辆燃油进行单车核算。司机除途中加油外,必须凭办公室统一办理的加油充值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,并在办公室登记里程表数。
第四条 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,服从调配,不得私自出车。凡发现私自出车的一律作待岗处理。
第五条 车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,机关车辆只能用于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,一律不得用于其他事务性活动。
第六条 司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,熟知车辆技术性能,随时对车辆进行清洁、保养,确保安全行驶。违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,除交警部门处罚外,机关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