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机关考勤制度,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不早退,不无故缺勤。上班要坚守岗位,不大声喧哗。
第二条 凡需请假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。假满后要按时回单位,并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。如果不能按时回单位的,必须补办续假手续,并说明原因。
第三条 班子成员请假或休假的,由主要领导签批;室主任(主持工作的副主任)请假或休假的,3天以内由分管副书记签批,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签批;其他干部职工请假或休假的,1天以内由室主任签批,2-5天由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签批,5天以上经室主任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签批;科级干部请假外出离开本县的,需主要领导签批,并按照定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。
第四条 职工请假后应将请假条送办公室登记。干部职工考勤情况,办公室每半年要以适当形式公布1次,年终纳入年度考核。
第五条 鼓励干部职工带薪休假。纪委监委机关要根据干部职工工作年限和具体工作岗位实际,本着应休尽休的原则,严格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。休假权限为: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